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
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授权,在行使授权权限
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公司
利益,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
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 根据授权机构或授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
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第六条 授权范围
销售与收款管理权限;采购与付款管理权限;工薪与人事管理权限;固定资产管理权限;资产
损失管理权限;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保、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重要经济业务权限;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七条 公司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现为整个组织应当遵循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员工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权限范
围各岗位职责自行办理或执行各项业务的授权,经常规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
常规授权的期限最长期限为截止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投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等重要经济业务中需要临时作出某项承诺,以及超过常规授权限制
的交易的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期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进行常规授权,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常规授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进行特别授权,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条 授权的基本形式
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总经理特别授权书”,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
别授权书。
经理可向处理该纠纷的负责人、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
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或公司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
门负责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等人员签发专项事务的《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
第十一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授权书在授权
机构盖章、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文本统一由证券部制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应将将授权变更通知书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
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汇报授权的执行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三章 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常规授权的制订
和特别决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
供的任何担保;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授权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事项,具体由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
授权书: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项,以及由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授权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由总经理向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授权书。总经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授权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操办:
对外投资事宜;
或受托经营,以及单笔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下(含 1%)的
租出资产或委托经营;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贷款。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服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特别授权的制订
建指挥部签署特别授权书:
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务,由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八条 授权管理
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变更
第二十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
准,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知书》,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下发被授权部门。
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四章 授权的调整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则授权终止;
原授权书终止;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
为,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
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权责任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公司信誉或者造成经
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责任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公司信誉或者
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辖内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被授权部门管理部经理有责任定期向公司审计部汇报该部门管理人员行使授权权限的
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
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决定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前条所称“一般越权行为”是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声明禁止转授权的权限,
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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