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
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为成员的年报编制机构,从组织和人力物力方面保障年报编制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
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
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
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及披露情况。
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
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
序时不得设置障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
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要充分发挥监督
作用,勤勉尽责,具体履职要求详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年度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年度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部具体组织
编制,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年度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 3 天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
出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具体时间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年度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
年度报告框架。
第十八条 有关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流程:
(一)公司经营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司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
审财务报告;
(三)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意
见后,财务总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听取财务总监报告后,根据相关资料对未审财务报告进行
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开展年报审计。
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
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
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七)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尽可能召开年度报告现场工作会议,采
取集体审阅、现场讨论等方式审核年度报告,确保审核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时指定其他人主持。会议由证券部负责组织
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在
公司发出董事会通知前将初步确认后的财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
董秘,并安排财务管理中心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部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企业
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证券
部提交复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公司高管人员可抽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年
度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董事会秘书会同有
关部门修改年度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形成年度报告审批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度报告,形成决议文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对年度报告进行修改。
董事会批准年度报告,董事、高管人员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
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
(含报纸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
券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签署书面文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证券部应
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
及时将年度报告正本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年度报告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
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五章的规定,
披露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
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幕信
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及《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六章 年度报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年度报告相
关材料,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
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责
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
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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