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职工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非职工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非职工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非职工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可以实行差
额方式选举。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非职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说明该次非职工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在选举非职工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非职工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出
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非职工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非职工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
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计算;
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非职工董事的当选原则:
事;但每位当选非职工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
工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非职工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非职工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按本
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非职工董事为
止;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非
职工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非职工董事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非职工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非职工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当选的非职工董事名单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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