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
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舞弊行为认定及工作重点、反舞弊职责归属、反舞弊工作内容、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
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各下属机构。
第二章 舞弊行为认定及工作重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
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四)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七)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漏;
(八)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九)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十)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四)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五) 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
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
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
的指导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范围内的
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负责舞弊管理规定制定与修订;
(二)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三)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四)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
第四章 反舞弊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和补救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
(一)公司高管层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行为管理规定;
(二)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行为管理规范培训,倡导员工在工作中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三)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如发放员工手册、发布规章制度等)宣传反舞弊政策及相关
规定,确保全体员工得到有效宣贯;
(四)公司对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以实际行动鼓励员工积极举报,
形成良好的反舞弊风气。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具体如下:
举报电话:0753-7892289
举报邮箱:gdtpsjb@163.com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上
报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
部自接到举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上报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根据指示决定
是否展开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
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必要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部将上报给公司纪检监察分管
领导;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部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对举报人进行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对违规泄
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应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及时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
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计重点,合
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进行评
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高管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
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审计部应建议管理层按公司的相关奖惩规定
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还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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