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
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
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
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
查。
经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
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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