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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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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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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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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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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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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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可在选举非职工董事的相关的股东会上增加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
加强候选非职工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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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
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需
要安排其他合适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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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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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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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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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并可
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非职工董事人选等方式,为
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差额方式和累积投
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
职工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非职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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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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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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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董事自股东
会决议之日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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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并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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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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