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箭牌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不因其董事身份而另行从公司领取报酬。
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不因其董事身份而另行从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津贴为12万元/年
(含税),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津贴为15万元/年(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
关权益。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
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
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
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有
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