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监管局。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和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及其下属企业。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照上
市公司规定建立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
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
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信息披露的职责: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职责: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或总裁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应将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对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负责;各部门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
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投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准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以及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签署文件、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其内
容需披露的,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并披
露公告文稿。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
长或总裁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在对外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
核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
(二)公告信息涉及部门会签意见(如需)
;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审核;
(五)通报董事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审核后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指定人
员报送证券交易所,经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结合文
件类型、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信息,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应执行相关内部
控制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核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必须遵守本公司重大信息报
告制度,在其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本公司报告重大
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定期报告前,各控股/参股公司应将相
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报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为各单位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对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报告工
作负责。
第五十条 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委派到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亦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责任。
第八章 对外沟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
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向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提
供公司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发布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
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总经
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
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
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内
幕知情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况严重,应
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
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致行动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