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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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华润三
九)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
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
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超股
比担保的,需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基于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制定年度
融资担保预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和严格控制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未经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应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
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融资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融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
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融资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融资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
担保的事项。
  第十三条 被担保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严格控
制担保或不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 已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持续三年
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等不具备经营能力的;
  (三)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
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 不能按本制度第七条提供用于担保或反担保的有效
财产,或设定担保或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
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
依据。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事项应当明确。
 第十六条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
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 担保方式;
 (五) 担保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负责签订担保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者质押时,由财务管理
中心协同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
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
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需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行为,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证
券事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协助。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 负责起草或审核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具体办理担
保手续、做好担保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二) 负责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和监督工作,协助
提供审计、信息披露所需的各项资料;
  (三) 负责办理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与担保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
  (二)处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 按需要协同财务管理中心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
信调查和评估;
  (二)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追
偿的诉讼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了解被担
保人的财务情况,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
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
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
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
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部应根据获悉的
风险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
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
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财务管理中心及法律合规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
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
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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