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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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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