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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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
审阅、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情况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稽核部、财务管理中心管理会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
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
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
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
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
师事务所调研。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
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
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
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稽核部、财务管理中心管理会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稽核部、
财务管理中心管理会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
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
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根据公告披露的要求在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满”、“至少”都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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