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 天士力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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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士力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章 汇报制度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章 沟通制度
  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按照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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