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玛智控: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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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TMIC/ZD/ZL-?-1-5E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
简称“ESG”)管理水平,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外部
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该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选举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满足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时,董
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
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重大兼并、收购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公司 ESG 战略及目标、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等 ESG
相关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
整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及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领导战略委员会,确保战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战略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
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战略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会议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战略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
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市场部、产业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包括战略委员会在
研究讨论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
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
作,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
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下述主体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
  (三)2 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地点、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内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委员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出席,均视为委员亲自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对受托
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当战略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存在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该事项的表决,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战略委
员会应在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非关联委员对
该事项的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如果委员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可先口头发表意见并应尽快履行书面签
字手续,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意见相一致。战略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战略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应事先征得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同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审议
的事项及作出的决议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各委员提出
的任何顾虑及表达的不同意见。会议记录初稿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要求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委员
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其修改意见。
  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作为公司档案,
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查阅通知,应将上述记录在合理时间内
提供查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获取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务。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要求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
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经常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联络。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为战略委员会及时提供充足、适
当的资料,以协助其作出知情的决定。战略委员会在其认为需要时
可作出进一步调查,自行独立接触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市场部、产业投资部与公
司有关部门配合战略委员会,共同做好战略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
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及修改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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