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 天士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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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建议。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遗漏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遗漏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建议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建议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
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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