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