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
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
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