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
中除公司以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事项或信息采
用登记审批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对暂缓、豁免事项
或信息进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或信息,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或者公司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时,涉及需要申请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或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公司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附件2:《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办公室备案;
承诺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