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
三十六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次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杨建良先生、杭虹女士、杨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持有公司股
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祝祥军先生、武戈先生、吉卫喜先生均已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祝祥军先生、武戈先生、吉卫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吉卫喜 杨建良 武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