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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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
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络人。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5)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
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5)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
以上;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交易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向其报送董事会
秘书的有关任职资格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
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制度第 2.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其解聘。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
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
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1)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通和联络。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训。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地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参加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
主题。
人员在任职期间参加监管机构、外部机构等组织的相关培
训,不断提高履职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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