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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中“资金占用”是指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其中: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
偿或无偿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产生的资金占用。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公司及其下属各分
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
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
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过。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
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
理。
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
益。
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
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发生。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
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
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时按照要求向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
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以偿还所侵占资产。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
责任。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