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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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
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
   本办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
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4)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等,并承诺披
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
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
额选举。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
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
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按下列情况区别处
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
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
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
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
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并决定是否
当选,但是,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
获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按下列方式处理:
  (1)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
定,则全部当选。
  (2)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
动选举的程序。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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