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监管。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的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
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
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
司资金使用审批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承
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22 年 6 月 15 日经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