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规定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航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合作
伙伴、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
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促进公司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每年披露年度报告的同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八条 公司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
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与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建立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促进
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通过合理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明
确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与监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分层级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
并组织实施,具体架构如下: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具体工作由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共同开展。
第十四条 各管理机构及相关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负责确定公司 ESG 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 ESG 管理规定及
相关制度,审定 ESG 报告,审议 ESG 相关重大事项;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内外部 ESG 工作,研究 ESG 实质性议题;
开展 ESG 日常工作,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开展 ESG 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编
制等工作;组织利益相关方沟通活动;协调解决 ESG 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三)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 ESG 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具体
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 ESG 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ESG 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 ESG 职责履行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将 ESG 职责纳入评
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相关风险,并对涉及内控缺陷的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核心 ESG 职责履行要求
第一节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
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积极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
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长期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拟定切实合理的分
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
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债权人了解公司财务、经营和管理情况
的合理要求,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节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薪酬体系、激励机
制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尊重职工人格,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按照
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
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
工工资,不得通过纯劳务性质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职工工资支付和社
会保障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
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遵守法定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职工休息休
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在职工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
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积极开展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机
会。
第三十一条 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
意见。
第三节 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
营销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认证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
知客户,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敦促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对拒不改进的相关方,可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项防控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及职工与供应商、
客户、合作伙伴之间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
许可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四节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明确
专门人员负责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
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四十条 公司环境保护政策应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严格遵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二)减少原料、燃料等各类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减少废料产生,推进废料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减废的设计、技术
及原料;
(五)减少公司发展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六)为职工提供环境保护相关培训;
(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及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申报登
记;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限期
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检查环保政策实施情况,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
为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子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第五节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社区利益,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协
调与社区的关系,促进与社区的和谐共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
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地方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关注社会公众
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评估 ESG 职责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ESG 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
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08 年 4 月 9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
任制度》同时废止。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