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
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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