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独立董事因前述原因外的
其他原因辞职,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
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
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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