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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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资源、资产、资金等向外投资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
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含下列范围:
  (一)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
金投资。
  (二)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包
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货币、技术、产品、
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参股企业或与有关企业合营、联营。
  (三)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
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和数量、质量买卖指定商品的交易行为,通
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除非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期货交易投资。
公司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参照《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需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短期投资,且须以闲置的自有资金
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由证券部提出投资分析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并经论
证后,按权限依次提交总经理(即《公司章程》所定义的经理)、董事会决策同意后,
落实专人在公司账户上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资金和账户予以监控。
  第八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财务印鉴。每笔交
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账单,由财务人员领取或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将
交割单、对账单直接寄至公司财务部。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须指定专人在授权范围内操作,除每日报送投资交易表与盈亏情
况表外,短期投资浮动亏损达到投资额的 10%时,需即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讨
论决定是否继续交易的策略。
  第九条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立项确定后,公司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律等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负
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行性;
  (四)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并在 7 日内向董事会报备;
投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
企业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如投资导致公司取得对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则应按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及利润,计算投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企业进行投资的,视为同一投资事项,应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一)短期投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控。
  (二)长期投资,按《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监
控。
  (三)公司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营销、资金筹措等
方面的配合工作,为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长期投资项目列入项目预决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建议书、合作意向书、可行性报告、
协议、合同、章程、验资证明、工商登记及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二)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
  (三)已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四)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二条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资
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制定并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其中
不涉及第九条第(四)项的修订可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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