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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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适用)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
  (八)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九)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畅通,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投资者咨询
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禁止其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
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
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
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
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处理投资者投诉,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
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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