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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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地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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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业务发展
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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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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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力。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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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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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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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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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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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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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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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制度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为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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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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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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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
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
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
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
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
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
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
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
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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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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