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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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清
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 1 —
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出现
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应当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
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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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
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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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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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
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
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
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
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
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
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
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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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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