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
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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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项信息。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
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
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
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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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前述第 4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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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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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
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
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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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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