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
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
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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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
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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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
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
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事项:
(一)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研发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
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列席。
第四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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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事项;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执行情况;
(四)公司盈亏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
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享有。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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