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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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
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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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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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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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以上述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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