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
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
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公司
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子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
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
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保
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
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
特点,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
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进行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
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范围;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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