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二名及以上董事(包括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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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六条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但应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
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之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的投票权总数。
第九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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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投票权计算;
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
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
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 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半数;
(五) 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
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会拟选人数
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 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董
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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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未尽事
宜,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或修订,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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