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制定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因,
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
十八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
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
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公司章
程》第五十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 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
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
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
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
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
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
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
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
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
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
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
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
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取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
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实际执行情况与
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
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
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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