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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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
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
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公司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
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
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占
用保证金额度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
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保证金最高额度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
围操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八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
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
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
定。
     第十二条 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
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
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采购部门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
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
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
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
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
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
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
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
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
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
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
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部审计等各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
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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