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
(十)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当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专栏。
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举
行, 且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会议。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刊载。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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