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9 号正堂·IBO 时代 1 号楼 18 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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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新
公司/华新建材 指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实施的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调整 指
计划的权益价格调整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
公司 A 股股票
《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草案)》
《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 指
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
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
归属 指
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华新
法律意见书 指 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权益价格之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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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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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新建材的委托,担任华新建材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权益价格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
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尽责原则,对华新建材提供的与本次调整相关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
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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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
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权益价格的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络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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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
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并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
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向全体股东分配 2025
年前三季度现金红利 0.34 元/股(含税)。该次权益分派于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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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因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4 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24 元/股调整为 8.90 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
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对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
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
意对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及事由
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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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公 司 总 股 本 2,078,995,649 股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上 的
现金红利 0.3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5,982,000.66 元。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9.24-0.34=8.90 元/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权益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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