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
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表》。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施加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负责相应事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登
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上市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
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
报实施自律监管。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时候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21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同时废止。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航天发展 公司代码:000547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八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人表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