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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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
事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
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
务,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本细则补选成员。
  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
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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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
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
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应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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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
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
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
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自我评价内容;
  (二)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供如下资料作为考核依据: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
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委员会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制定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薪酬及奖励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如涉及委员会委员自身,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记录、会议通过的议案
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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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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