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机制挂钩;
(三)薪酬结构合理,绩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
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开展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津贴
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不再
担任董事职务的,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
可实施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能力贡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在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
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
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幅度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平均水平,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公司盈利水
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
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
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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