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 之江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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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 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4,867.608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合计 210,378.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232.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第 0039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
募投项目“日本智能化制造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川月株式会社(英文名:MOONRIVER CO., LTD.)、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OSA121988781332000
MOONRIVER CO.,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USD)
                                                       专户
     LTD.            司           OSA121988781365000
                                 (JPY)
    三、 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川月株式会社(英文名:MOONRIVER CO., LTD.)(以下简称“甲方
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121988781332000(USD)/OSA121988781365000(JPY),截至 2025 年 11 月
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王莉   、   陈邦羽   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上海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
二备用。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有权机关对专户查冻扣等操作,乙方需依法予
以配合,并及时通知丙方。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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