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
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
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
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
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
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
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
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或书面保密承诺,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
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
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
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
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
情人范围,积极配合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
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
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
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