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
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成员主持。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