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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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运作,健全
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不断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规划管理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
责是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
作方案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
治理(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的提案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上报的各自领域的公司中长期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
作方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四)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当有两名以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
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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