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重庆川
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责任认定、
问责、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就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结果、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经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呈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就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议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
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对公司内部
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要求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现行或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