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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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
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
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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