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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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培训;
  (四)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
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四) 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五)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
   (六) 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
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公司网站和其他有关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和互动平台开设与维护、信息资料的更新等。
   (八)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受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4:30。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
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主要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来访投资者签署的书面承诺
  (五)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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