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长缆科技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健全完善本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
部为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公
司内部审批流程: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及时将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等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部,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
可由相关部门会签,证券部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告等;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遵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证券部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事项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 系 电 单 位 / 部 职务 知 悉 时 知 悉 地 知 悉 方 信 息 内 知 悉 原 登记时 登记人
话 门 间 点 式 容 因 间 签名
附件三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
理制度》关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内容;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开展任何内幕交易行为;
项之日起,主动填写《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知情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