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第三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并
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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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证券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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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董事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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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视频会议方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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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回避表决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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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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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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